来安县汪波东荡蓄滞洪区工程运维管理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202505-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来安县汪波东荡蓄滞洪区工程运维管理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5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质疑事项1:关于我司提出的本项目评分项中“投标人运维实力”一项,将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库、泵站、水闸日常运行管护或抗旱调水工程及设备运行维护相关表彰或奖项的作为加分项。
招标人回答:由于滞洪区的运用社会关注大、标准要求严,进退洪闸工程启闭操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严格保证蓄滞洪区工程运维管理水平,确保上级运用命令下达后,工程能及时安全进退洪,充分发挥蓄滞洪区功能。因此设置相应的投标人运维实力,该项得分没有指定行政区域,且设置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获得方式也不含歧视中小企业的规模等要素。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招标人并未直接回答我司问题
法律依据:一、该得分项虽然没有指定行政区域,但限定了特定行业(水库、泵站、水闸)及特定事项(日常运行管护和设备运行维护),属于明显的构成对特定行业的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实质要件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二、加分项条件中的“相关表彰”程序缺乏规范性、公平性和竞争性,水利行业无相关的表彰评审规范,具有主观裁量性质。属财政部38号文(财库〔2019〕38号)变相“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
三、招标人回答的“滞洪区的运用社会关注大、标准要求严,进退洪闸工程启闭操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设置表彰之间无实质性关联,也非规范性条件。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界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市场准入限制。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请招标人修改“水库、泵站、水闸日常运行管护或抗旱调水工程及设备运行维护相关表彰”这一限定条件。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3条精神,请招标人提供:“相关表彰“评选的法定授权依据;让三届表彰的量化评审标准,近三届表彰的获得单位名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关于加分项的合法性说明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为蓄滞洪区工程运维管理,涉及进退洪闸、泵站、水闸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大。因此,设置“运维表彰”作为加分项,旨在评估投标人在类似水利工程运维管理方面的经验与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2、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该加分项未限定企业规模(如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仅考察运维能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
表彰的获取途径公开透明,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均可参与评选,不存在排他性。
二、关于“特定行业限制”的澄清
1、加分项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
本项目运维内容涉及水库、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因此要求投标人具备同类工程运维经验,属于合理的技术需求,而非行业限制。
2、非“变相行政审批”,符合行业惯例
******水利局)对工程运维单位进行表彰,属于行业管理手段,并非“无依据的行政审批”。
相关表彰评选通常基于运维质量、安全记录、应急响应能力等客观标准,而非主观裁量。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加分项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与项目需求高度相关。
更正日期:2025年5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水利局
地址:来安县双创产业园B座2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来安县峰汇国际13栋A座16楼161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珠勇、张晓倩
电 话:******、******